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幾處工作,應如何確定其納稅地點?
答: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〈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[1994]089號)第十條的規定:
(一)在幾地工作或提供勞務的臨時來華人員,應以稅法所規定的申報納稅的日期為準,在某一地達到申報納稅的日期,即在該地申報納稅。但準予其提出申請,經批準后,也可固定在一地申報納稅。
(二)凡由在華企業或辦事機構發放工資、薪金的外藉納稅人,由在華企業或辦事機構集中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。
(一)在幾地工作或提供勞務的臨時來華人員,應以稅法所規定的申報納稅的日期為準,在某一地達到申報納稅的日期,即在該地申報納稅。但準予其提出申請,經批準后,也可固定在一地申報納稅。
(二)凡由在華企業或辦事機構發放工資、薪金的外藉納稅人,由在華企業或辦事機構集中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。